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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SPO市场传播与声明规则》涵盖所有以不同方式使用RSPO名称、标识、网址进行企业传播、以及在包装上或关于产品进行传播时使用RSPO商标的行为。
产品传播指包括(一组)产品的包装、标签、广告、传单、小册子、海报、陈列、新闻通讯、网站、电子邮件、信函、促销、发票、(年度)报告、或媒体采访。
《RSPO市场传播与声明规则》一般规定:
- 本文件针对有关 RSPO 认证棕榈产品的生产、采购、使用和销售的所有市场传播制定了强制性规则,其中包括对使用 RSPO 商标的要求。
- 上述规则对 RSPO 认证和 RSPO 商标的名誉加以保护。
- 上述规则涵盖了面向消费者的传播和企业对企业的传播。
- 上述规则明确要求了成员使用 RSPO 的名称、企业标识和 RSPO 商标所必须满足的条件。 使用 RSPO 商标前,成员必须签署商标许可协议并取得商标许可证。
- 遵守上述规则的零售商既可以使用消费品制造商用于产品自身传播的商标许可证,也可选择使用自己的商标许可证;若要以零售商自己公司或品牌的名义使用 RSPO 商标进行关于产品的传播,则该零售商自身必须取得商标许可证。
- 成员可以在公司层面上取得商标许可证,也可以在个别市场、分支机构和场所等层面上获得商标许可证。
- 成员可通过网页表格提交商标许可证请求,可通过此链接获得: http://www.rspo.org/trademark/application .
- 援引 RSPO 名称和(或)商标并且遵守上述所有规则的市场传播将视作“已授权”。
- 其他任何援引 RSPO 名称和(或)商标的市场传播都将视作“未授权”。
- RSPO 成员组织若进行与 RSPO 相关的未授权传播,即可认定为违反 RSPO 行为准则,该准则禁止使用带有误导性或无事实依据的声明。
- 任何组织进行与 RSPO 相关的未授权传播,均可由 RSPO 或第三方认定其作出误导性声明。
- RSPO 保留公布任何未授权市场传播案例的权力。
- RSPO 保留对任何参与未授权市场传播的组织提起诉讼的权力。